台灣大陸事務委員會要求中國籍配偶提供放棄中國居留證明
- 政策深層意義:公民權利保障與兩岸關係實務調和 此政策不僅是程序性調整,更體現台灣法律對公民身份的嚴格界定。
- MAC強調,未具備此證明者,依條例第2條及第9-1條,仍視同中國公民,無法享有台灣公民權利,此政策旨在明確法律適用標準,避免類似爭議重演。
- 社會學者分析,此政策也反映台灣社會對「身份認同」的深化:2023年民調顯示,76%台灣民眾支持「公民權利與身份轉換程序嚴格化」。
- 根據內政部統計,2020至2025年間,約12%的中國籍配偶在申請公職時因證明缺失被駁回,其中多數未意識到「居留資格」與「公民權利」的法律區隔。
大陸事務委員會(MAC)26日明確發布澄清,指出中國籍配偶申請台灣 residency 時,其居留時間計算需以提供官方文件證明已放棄中國居留為前提,此政策針對前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貞秀的居留爭議所釐清。依據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21條,中國籍人士須滿十年居留後方可登記公職、任教或擔任公務人員,但該十年期限僅自完成中國居留放棄證明之日啟算。此舉源於李貞秀案引發的法律爭議,其作為首位中國籍配偶任職立法機構者,雖於1993年與台灣籍人士結婚、1999年取得居留權,卻遲至2025年才補交放棄中國居留文件,導致其居留時效計算陷入爭議。MAC強調,未具備此證明者,依條例第2條及第9-1條,仍視同中國公民,無法享有台灣公民權利,此政策旨在明確法律適用標準,避免類似爭議重演。
法律條文精準釐清居留時效計算標準
MAC此次澄清核心依據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17條第5項第5款及第21條,明確規範中國籍配偶居留時效計算方式。條文規定,凡在台連續居住逾183日/年、累計兩年者,必須提供中國居留放棄證明,否則其居留期間不計入十年歸化時效。MAC進一步援引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》第34條第3項,強調此證明為法律效力關鍵。過去實務中,多數中國籍配偶因未及時辦理放棄手續,導致居留時效重置,例如2023年有37名中國籍配偶因文件不全被要求補正,延誤公職登記。MAC官員指出,此政策並非針對特定個人,而是基於法律一致性,避免「居留時效空轉」問題——即僅持有居留證卻未完成身份轉換者,無法真正享有公民權利。此解釋也回應了社會對「雙重國籍」的誤解,強調台灣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,必須透過正式程序放棄原國籍。
李貞秀案凸顯制度執行落差與社會影響
李貞秀案成為政策轉折點,其爭議始於2026年2月就任立法委員後,被質疑居留時效未達十年。細查其歷程:1993年與台灣籍人士結婚,1999年依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取得居留資格,但直至2025年才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出具的「放棄中國居留證明」文件。MAC說明,其居留時效原應自1999年計算,但因未及時證明放棄中國居留,導致十年期限被中斷。此案例引發廣泛討論,因李貞秀是首位以中國籍配偶身份當選立法委員者,其資格直接影響公職參選資格的法律解讀。台灣法學界指出,此類爭議反映制度設計與執行落差:2019年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修訂後,雖明確放棄證明為必要要件,但行政機關未強制要求申報,造成民眾誤判。根據內政部統計,2020至2025年間,約12%的中國籍配偶在申請公職時因證明缺失被駁回,其中多數未意識到「居留資格」與「公民權利」的法律區隔。李貞秀案曝光後,內政部已啟動宣導計畫,要求各縣市政府加強向中國籍配偶解說「放棄證明」的法律意義。
政策深層意義:公民權利保障與兩岸關係實務調和
此政策不僅是程序性調整,更體現台灣法律對公民身份的嚴格界定。MAC強調,未提供放棄證明者,依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9-1條,其「在台居留」僅屬行政許可,非公民資格,因此無法行使選舉權、擔任公職或申請政府補貼。此舉避免「法律空轉」風險,例如2022年有中國籍配偶因未證明放棄居留,被拒絕領取社會救助金。對兩岸關係而言,此政策強化台灣主權立場,避免被誤解為承認中國籍效力。法務部指出,近年中國政府針對台灣居民發放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證」,但台灣不承認此類文件的法律效力,故必須透過官方程序放棄。社會學者分析,此政策也反映台灣社會對「身份認同」的深化:2023年民調顯示,76%台灣民眾支持「公民權利與身份轉換程序嚴格化」。未來,MAC將與內政部合作建立「居留證明線上申辦平台」,預計2027年上線,以降低民眾申辦門檻。此舉不僅解決李貞秀案爭議,更為未來兩岸婚姻制度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框架,確保公民權利落實與國家主權完整性兼顧。











